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核表》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办理,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一手楼的,提供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1)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最近一期银行供款凭证;
(2)如果申请支取是用于支付购房贷款的首期款,按照上述第1点的要求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4.离休、退休:
(1)离、退休证;
(2)已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因工龄不足而没有退休证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证明。
人 事 处
二OO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