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00]92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问题补充如下:
一、补助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和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市属事业单位(不含从事非专营性质的经营事业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市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家属医疗补助标准
家属医疗补助标准为每个在职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实行费用包干。
三、离退休人员家属医疗补助标准
按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50%计算,即每人每月100元。
四、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均在补助范围内的,可同时享受。
2、政法系统、执法中队专项编制的人员按入编时间享受。
3、原享受此补助的人员在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多次调动的,根据单位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家属医疗补助。即该人员调入的单位属此补助范围的,从调入之月起可继续享受;该人员调入的单位不属此补肋范围的,从调入之月起停止享受。
4、享受补助的人员凡调离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调离之月起停止享受;若日后再调入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也按新人计算。
5、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家属可按现行办法继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公布当年最低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干部负责。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对象家属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
6、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象的家属具体是:
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其户口、年龄不受此限)或因病残长期不能工作的子女。有两个子女或以上的,由父母双方分开负担。
②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工作单位(已退休、退职及企业转制遣散人员视为有工作单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一贯由本人供养的直系新属:即父、母、养父、养母由兄弟组妹分开负担。
7、遗属不享受家属医疗补助,其本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行解决。
五、实施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补助 通知
抄送: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科 200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