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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顺府办发[2002]110号)
2006-03-07 00:00 人事处 

关于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00]92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医疗补助问题补充如下:

一、补助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和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市属事业单位(不含从事非专营性质的经营事业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市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家属医疗补助标准

家属医疗补助标准为每个在职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实行费用包干。

三、离退休人员家属医疗补助标准

按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50%计算,即每人每月100元。

四、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均在补助范围内的,可同时享受。

2、政法系统、执法中队专项编制的人员按入编时间享受。

3、原享受此补助的人员在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多次调动的,根据单位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家属医疗补助。即该人员调入的单位属此补助范围的,从调入之月起可继续享受;该人员调入的单位不属此补肋范围的,从调入之月起停止享受。

4、享受补助的人员凡调离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调离之月起停止享受;若日后再调入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也按新人计算。

5、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家属可按现行办法继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公布当年最低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干部负责。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对象家属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

6、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象的家属具体是:

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其户口、年龄不受此限)或因病残长期不能工作的子女。有两个子女或以上的,由父母双方分开负担。

②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工作单位(已退休、退职及企业转制遣散人员视为有工作单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一贯由本人供养的直系新属:即父、母、养父、养母由兄弟组妹分开负担。

7、遗属不享受家属医疗补助,其本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行解决。

五、实施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补助 通知

抄送: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科 200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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