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让更多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成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范围和项目,具体如下:
一、使用乙类药品的,由原参保人自付费用的20%~30%调整为自付10%。
二、进行肾脏、骨髓移植手术的,取消由原参保人自付50%手术移植费用后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的做法,调整为手术移植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
三、将肝移植手术费、人工肝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增加以下病种为特定门诊支付病种,每一病种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1、精神病中精神分裂症、躁抑症、阿尔茨默症(老人性痴呆)焦虑症、强迫症五病种;
2、血液病中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三病种;
3、其它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