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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认定须知
2006-03-07 00:00 人事处 

一、申请对象:大良地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职工及其家属。

二、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伤(死亡)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为伤者或其家属须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料登记等相关证明。

6、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于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 属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公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 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 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惨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工伤报告。

三、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程序:

(1) 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根据《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审核材料,经审核材料填写不正确需重新填写。

(2) 对提交材料不完整,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补齐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对在期限内仍无法补齐并提交书面报告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3) 材料补齐后,出具受理通知公告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为伤者的受理申请后同时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给事故单位。

(4) 调查取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

(5) 送达,在作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伤者和事故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 材料归档。

五、如果伤者(死者家属)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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